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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预算总投资272.6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某市某区市政环卫中心。第三方代理公司湖北某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于2024年11月29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意向公示,2025年1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2025年1月17日,投诉人对某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提出质疑:一是对验车环节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的质疑;二是环卫作业车辆配置要求涉及对投标企业设立门槛和壁垒、要求提供驾驶员缴纳社保证明提高了采购标准的质疑。 2025年1月21日,某区市政

作者:编辑:jltech13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5-03-06点击次数:

案例速览

某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预算总投资272.6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某市某区市政环卫中心。第三方代理公司湖北某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于20241129日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意向公示,202513日发布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2025117日,投诉人对某道路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商采购项目提出质疑:一是对验车环节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的质疑;二是环卫作业车辆配置要求涉及对投标企业设立门槛和壁垒、要求提供驾驶员缴纳社保证明提高了采购标准的质疑。

2025121日,某区市政环卫中心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书面回复,一是对验车环节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的质疑:本条款已于18日进行了修改;二是环卫作业车辆配置要求涉及对投标企业设立门槛和壁垒、要求提供驾驶员缴纳社保证明提高了采购标准的质疑:采购需求对相关人员及车辆的设置要求,为采购人结合本项目实际服务需求提出,有利于项目后期的顺利开展实施,不存在对供应商设立门槛和壁垒的情况。

2025123日,某劳务有限公司向区财政局提交《投诉书》,投诉某市某区市政环卫中心和湖北某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更改招标文件中投诉事项所涉及条款。

2025123日,某区财政局对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问询;对投标文件中所列车辆进行核实,投标文件中所列车辆发票未发现作假,相关车辆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相一致。

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1:环卫作业人员及车辆配置过分提高了采购标准,涉嫌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局认为:

1.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拟派驾驶员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不具有合理性。

理由:服务类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拟派服务人员缴纳社保证明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服务类采购项目供应商一般在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才正式招聘项目所需员工,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就必须在投标(响应)前三个月招聘项目拟派所需员工,至少要为拟派员工缴纳4个月的社保,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此要求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第3条第2款第4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推行承诺+信用管理,最大限度减轻投标负担。通过用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替代政府采购项目中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证明、社保证明等8个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势要求之规定相悖。

2.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作业车辆以投标人名义购买不具有合理性。

理由:该项目采购是道路环卫作业服务,不论是供应商自购的作业车辆,还是供应商租赁的作业车辆,或是供应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自购的作业车辆,其道路环卫作业质量达到业主的验收要求是最终目的。此要求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之规定,属于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请你单位修改采购文件相应条款。

3.采购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之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拟投入设备5不具有合理性。

理由:该项目为道路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需求中已对环卫作业车辆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约定与要求,此评审因素中的多功能抑尘车、新能源巡查汽车可以理解为道路环卫作业非必需,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你单位修改采购文件相应条款。

上述理由,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2:评标办法上午评议拟投入设备、企业荣誉等条件涉嫌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局认为:

采购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之商务、技术、价格评审标准中评审内容企业荣誉5具有合理性。

企业荣誉指企业获得的来自社会和公众的奖项与赞许,是品牌口碑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可测量的品牌口碑指标。采购文件中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述理由,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策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拓展

《中国招标》记者检索了《中国招标》(2022年增刊2):《招标采购权威问答精选》,在财政部关于招标采购法规适用问题的留言答复中,有两条关于企业奖项、证书的答复,分享如下:

  预咨询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3-29

【问题】将协会颁发的奖项证书作为加分项,是否违规?

【答复】问题提到的奖项证书可以区分为奖项证书两个概念,对于奖项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禁止行为。协会一般都是某个特定行业的社团组织,其颁发的奖项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中的加分项。对于证书而言,如果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加分项。此外,其他的证书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加分项。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6-18

【问题】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政府质量奖,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答复】问题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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