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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7人被判刑!涉案金额上亿!

作者:编辑:jltech13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4点击次数:

串通投标,7人被判刑!涉案金额上亿!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又公布浙江省4起串通投标案,共7人被判刑,涉案金额上亿!一起来看。

案件一:涉案金额上亿!判刑1年

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陈康辉指使陆海英(另案处理)利用浙江懿杰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47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1.1亿余元,被告人陈康辉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84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康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陈康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4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康辉,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懿杰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8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康辉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毛祎玮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陈康辉指使陆海英(另案处理)利用浙江懿杰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海曙区古林镇乡村振兴示范带创建工程”等47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1.1亿余元,被告人陈康辉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8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康辉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康辉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康辉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康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康辉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康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陈康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辉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康辉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康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康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康辉的犯罪情节,结合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康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康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康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4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班发伟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丹珺

案件二:串通投标,2人被判刑!

案情概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经事先商量后,以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23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69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15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范卫飞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竺子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详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03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卫飞,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本科文化,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7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2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竺子龙,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5月12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2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剑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经事先商量后,以浙江丰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海曙区古林镇乡村振兴示范带创建工程”、“章水镇李家坑村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提升改造工程”等23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69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1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均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卫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竺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卫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范卫飞、竺子龙的犯罪情节,结合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范卫飞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卫飞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竺子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范卫飞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5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班发伟

○二四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王丹珺


案件三:布点报价式串标围标,3人被判!

案情概述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甲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联系案外人1x、案外人2x(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甲经营的嘉兴1xx公司围标。

此后,甲乙丙三人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多次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公司围标。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件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402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汉族,大学文化,系嘉兴1xx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负责人。因本案于2023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1。

告人乙,男,汉族,大学文化,系嘉兴2xx公司股东、经营科负责人。因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2。

被告人丙,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嘉兴3xx公司实际负责人、嘉兴xx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23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丙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指控:

1-2、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甲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联系案外人1x、案外人2x(均另案处理)等人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甲经营的嘉兴1xx公司围标。被告人甲确定投标报价后,利用上述公司参加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投标。平湖3xx公司中标海盐县北荡未来社区一体化工程,中标金额为6566330元。按约定,平湖3xx公司收取该项目2%管理费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嘉兴1xx公司施工,甲又收取7%管理费后转包给他人;嘉兴4xx公司中标海盐县百步镇xxx区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中标金额为6847702元。按约定,嘉兴4xx公司收取该项目2%管理费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嘉兴1xx公司施工。

3、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甲、乙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甲联系了被告人丙(嘉兴5xx公司)及案外人1x、案外人2x等人,乙联系了案外人3x(另案处理),帮助甲经营的嘉兴1xx公司,乙经营的嘉兴2xx公司围标。被告人甲确定投标报价后,利用上述公司参加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投标。嘉兴5xx公司中标海盐经济开发区海霞路(东港路-场前路)工程,中标金额为5073168元。按约定,嘉兴5xx公司收取该项目2%管理费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嘉兴1xx公司施工。

4、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甲、乙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甲联系了案外人1x、案外人2x,乙联系了案外人3x,帮助甲经营的嘉兴1xx公司,乙经营的嘉兴2xx公司围标。被告人甲确定投标报价后,利用上述公司参加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投标。嘉兴6xx公司中标海盐县经济开发区场前路南侧的园区氢能源综合服务站新建项目,中标金额为6513990。按约定,嘉兴6xx公司收取该项目2.5%管理费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嘉兴2xx公司施工。

5、2022年12月,被告人丙为提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中标概率,联系案外人4x(杭州7xx公司)(另案处理)商定采用布点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报价,帮助丙经营的嘉兴3xx公司围标。被告人丙确定投标报价后,利用上述公司参加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投标。杭州7xx公司中标,嘉善罗星街道工业园区xxx工程,中标金额为5750306元。按约定,杭州7xx公司收取该项目2%管理费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嘉兴3xx公司施工。

案发后,被告人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被告人甲退出违法所得328316.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乙、丙在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甲、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丙部分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甲、乙、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乙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丙拘役四个月(当庭调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甲认罪认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依法从轻处罚;案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并非以最低价的竞标者为中标人,也非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人,只是在资格审查后随机选取中标人,被告人甲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乙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中标的项目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未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请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接受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丙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丙在部分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乙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甲、乙、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退缴的违法所得428316.50元予以没收;

在案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分别发还被告人(由公安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志勇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继刚


案件四:控制报价、串通投标,1人被判!

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毛汉炳利用浙江优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14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4900万余元,被告人毛汉炳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66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毛汉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毛汉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650元予以追缴。

案件详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03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汉炳,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浙江优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2000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4月10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监视居住,2024年1月11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2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汉炳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田园出庭,指控:

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应浩、曹瞻(均已判刑)等人建立微信群组成投标团队,在微信群内由应浩发布政府公示的招标项目,为增加中标概率,应浩等人利用控制、收集的公司通过统一分布控制报价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许诺中标后中标公司、陪标公司按照比例获得好处费。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毛汉炳利用浙江优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禾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了应浩等人组织的串围标活动,涉及“海曙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6段”、“姜山镇茅山居民会污水处理工程”等14个项目,涉及中标的项目标的额达人民币4900万余元,被告人毛汉炳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66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毛汉炳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汉炳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汉炳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汉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汉炳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建议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汉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毛汉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汉炳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汉炳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汉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汉炳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毛汉炳的犯罪情节,结合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毛汉炳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汉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毛汉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65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班发伟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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