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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国誉小课堂: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最容易出现的七种违法情况

作者:编辑:jltech13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点击次数:

中政国誉小课堂: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最容易出现的七种违法情况

来源:中政国誉认证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具备六大项资格条件,具体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为采购文件的核心组成,规范合理地设置资格条件,才能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交易规则和管理体系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在资格条件方面时常会出现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歧视中小企业等违法情况。下面,我们汇总了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最容易出现的七种违法情况,供大家警示学习。

                                      违法情况一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违法情况二

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2、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

3、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法情况三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

2、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违法情况四

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1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违法情况五

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1、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违法情况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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