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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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7点击次数:
2019年3月1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信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决定》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
这是继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对《实施条例》修订一年后的再次修订。
原条款 |
修改内容 |
新条款 |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
删去 “预算执行情况和” |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