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合同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组织实施采购,知行学院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所签订的合同。
第二章 采购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制定合同的审批和签订流程等;
(二)负责牵头组织学校1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会签以及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四)督促立项单位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合同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 各立项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逐一对合同中的采购要求、技术参数、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条款与采购文件进行核对,确保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的一致性;
(二)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并根据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本单位(有归口单位的,由归口单位负责)10万元以下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会签以及整理归档工作,并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和抽检;
(四)及时上报并协助资产管理处处理合同纠纷等。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负责采购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审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采购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二)参与学校重大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提供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事务咨询,参与重大合同法律争议解决活动。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采购合同的资金来源、结算方式及支付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采购合同涉及到本部门的条款与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起草和审批
第八条 学校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除其他规章制度明确可以不签合同外,一般均须签订合同。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立项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九条 采购合同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格式合同的采购项目,应按要求使用规定的格式合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学校制定的采购合同模板(见附件1、2、3、4)。
第十条 采购合同内容应以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按采购程序产生的结果为依据,采购程序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要求,且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 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如需签订合同,由立项单位负责起草和审批。
工程类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立项单位负责起草,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万元(工程类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立项单位负责起草并组织会签,由立项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法律顾问、立项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见附件5)。
1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起草并组织会签,由立项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法律顾问、立项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个合同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校长审批,必要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见附件6)。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署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一般应在中标或成交30日内签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或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学校有权追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前,须履行完合同审批程序。
1万元(工程类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立项单位分管校领导负责签署,5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由校长负责签署;使用科研经费的采购合同由学校授权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签署,以上合同加盖“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1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立项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立项单位公章后生效;工程类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由立项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加盖立项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在项目实施前完成签订,不得倒签合同。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立项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履行情况。资产管理处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配合、督促项目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追加与原采购标的相同的采购内容,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按程序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但所有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变更采购金额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10%。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终止时,立项单位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至资产管理处统一归档。1万元(工程类3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的有关资料由立项单位保管存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立项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与采购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在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四)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未及时上报和处理采购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学校权利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均包含数字本身。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货物采购合同 (示范文本)
2.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服务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小微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示范文本)
5.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采购合同审批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适用)
6.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采购合同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项目适用)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货物采购合同(2023版示范文本)(20231007).doc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服务采购合同(2023版示范文本)(20231007).doc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23版示范文本)(20231007).doc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小微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示范文本) 2023100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