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jltech13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5点击次数:

湖北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预算编制实施采购计划,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购。属于政府采购的,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将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湖北省财政厅备案,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组织实施采购计划。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知行学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采购工作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采购政策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采购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核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按规程实行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财务、审计、监察、法律顾问、采购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审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研究确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处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采购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方案计划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实施;

(四)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报检手续;

(五)提出学校“评标专家库”的遴选名单;

(六)检查指导承办单位(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的采购工作;

(七)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完成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小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小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采购与招投标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小组由监察处处长任组长,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纪委委员、纪检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监督小组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负责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采取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预算控制部门是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用户)。学校教学、实验、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费切分到学院(实验室)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实验室)或其他单位为承办单位(用户)。采购项目须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承办单位(用户)负责采购的项目管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承办单位(用户)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规划与申报;

(二)负责编制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并给予技术释疑;

(三)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学校授权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参与或组织验收;

(五)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分管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本单位的采购工作,执行已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

(二)负责承办本单位的采购业务;

(三)指定兼职采购员协助自己做好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四)负责编制采购项目计划,申报采购项目,参与采购活动,签订和督办合同履约,负责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付款手续。

第三章   采购预算、限额、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必须编制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规定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编制采购预算。工程类项目应报工程管理部门、货物类项目应报资产管理部门、服务类项目的应报财务部门编列。年度采购预算是学校具体实施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应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采购项目的年度预算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编制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由财务部门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车辆及单台预算价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给各部门、单位。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实施的具体要求,签字盖章后,向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购,并填写湖北大学货物、服务(工程)申购表,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采购。由采购管理部门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指定的组织形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管理,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采购预算。科学、准确地实施采购计划,定期集中、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部门、单位不得将本部门、本单位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合相关单位的采购项目成批量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按相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公开招标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医疗器械、药品、图书等货物的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的项目;

(三)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20万(含)以上的维修与装饰等工程的项目;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公开招标的程序:

(一)提交项目申请,制定技术需求。由项目承办单位(用户)负责申购,拟订技术需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包括招标方案的批复及其它政府审批文件(工程项目提供);

2、招标技术要求(采购工程项目应提交所需的图纸或经批准的装修方案等;采购货物类的,其技术参数、性能等应同时满足3家以上(含)品牌的产品);

3、经审计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

4、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二)组织项目协调会。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讨论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内容。

(三)发布招标信息,预审投标资格。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招标有关信息,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

(四)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承办单位(用户)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并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答疑文件。

(五)由监察处负责确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和监督小组成员。

(六)开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标。

(七)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小组)负责标书评审,确定中标人并报学校批准。

(八)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并公示后,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九)合同洽谈、会签。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洽谈、会签。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限额未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承办单位(用户)负责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单台设备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等货物类,需报采购实施计划。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按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目录以外的在湖北大学物资采购竞价网采购或经学校批准的可以按其他方式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试剂、耗材类项目,应先填写《湖北大学物资申购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按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目录以外的经批准后可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选定的协议供应商、学校超市、湖北大学物资采购竞价网中采购或经批准的可以按其他方式采购;

(三)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维修与装饰工程类项目在20万以下的,在招投标管理部门选定的协议供应商或经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中确定;

(四)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在招投标管理部门选定的协议供应商中确定;

(五)科技人员在武汉城区外开展科研项目购买物品和印刷服务可不受协议供应商限制;打字、复印、出图、标牌印制等非常规印刷厂业务可不受协议供应商限制;出差或应急的物品采购和印制服务,总额不超过1000元可以不受协议供应商限制;

(六)无法从协议供应商购买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也可以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推荐特定的供应商,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学校竞价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以及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是指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或2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供货商应在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产生;续签合同是指近期或上年度通过招标产生的供货商,学校认为可以继续签订合同并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的,续签合同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二十五 工程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采购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据《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鄂财采发〔2013〕8号),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参数一致、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的编制由承办(用户)单位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承办(用户)单位负责编写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确定拟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指标参数、功能、服务、供货时间和其他要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由设备(仪器)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负责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台价格在20万元(含)或批量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验收,由采购承办单位(用户)的分管理领导负责,资产管理部门参与,组成验收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

单台价格在20万元或批量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部门、采购承办单位(用户)参与,组成验收小组。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条 采购活动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采购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33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 月11日印发

    校对:张文斌











© Copyright 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