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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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为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学校财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分级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全校建立三级资产管理体系。在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产的综合归口管理,为一级管理单位;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图书馆、财务部门、科研部门,档案馆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分口管理,为二级管理单位;校内拥有任何一类资产的单位,即资产的占用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资产行使合理使用权和妥善保管责任,为三级管理单位。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对本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3、负责学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编制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含基建)所需仪器设备和大宗批量物资年度购置计划,组织招标、订货、报关、免税、商检和索赔,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和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办公设备管理。

6、负责土地和房屋的产权管理,参与基建招标和竣工验收;

7、参与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8、向校领导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分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办法,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2、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分口管理的资产,并定期核对资产账、卡、物;

3、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4、分口管理部门管理项目如下:

(1)后勤集团分口负责学校室外构筑物、植物、后勤生活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

(2)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口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3)图书馆分口负责图书馆、各学院、各部、处、室、所等单位的图书资料管理;

(4)财务部门分口负责流动资产、有价证券的管理;

(5)科研部门分口负责无形资产的管理;

(6)档案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及处置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各分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账、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否则,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缓拨或停拨其有关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校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等),使用单位应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校财务部门,并按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属学校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置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到分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手续入账,并到资产管理部门登帐、建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至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日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对该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八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口管理部门审查,报资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经校领导批准并办理委托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条 学校对用于经营性的各类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所占有的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书面分析说明。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情况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校资产管理、使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 北 大 学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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